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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灵璧县大路乡蒋刘村村民委员会与蒋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大路乡蒋刘村村民委员会,蒋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灵璧县大路乡蒋刘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蒋亚、蒋艳侠,负责该村村委会工作。被告:蒋咏,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大路乡蒋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蒋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灵璧县大路乡蒋刘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灵璧县大路乡蒋刘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