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耀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黎明与左秀玲,刘金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刘金社,左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黎明,男,汉族被告刘金社,男,汉族。被告左秀玲,女,汉族。本院受理的黎明与左秀玲,刘金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张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文国、袁宏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耀民初字第0002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孟水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