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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文远、王文宇与户县五竹镇韩东村村民委员会、刘明涛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远,王文宇,户县五竹镇韩东村村民委员会,刘明涛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王文远,男,2005年3月14日生,汉族,学生。原告王文宇,男,2005年3月14日生,汉族,学生,系原告王文远胞弟。法定代理人徐海燕,女,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系两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徐金胜,男,1948年5月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系两原告之外祖父。被告户县五竹镇韩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军民,系该村主任。被告刘明涛,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文远、王文宇与被告户县五竹镇韩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东村委会)、刘明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远、王文宇之委托代理人徐金胜、被告韩东村委会、被告刘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远、王文宇诉称:2007年8月,原告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刘明涛达成协议,即由原告给被告韩东村委会缴纳36000元,该村给两原告落户划分三间宅基地,后韩东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此后,两原告入户等问题未得解决。无奈,两原告在侯家庙村入户。两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36000元,被告仅于2010年9月1日给付了1000元,尚有35000元未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入户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东村委会辩称:两原告起诉均属实,但现在村上经济困难,无力给付。被告刘明涛辩称:两原告起诉均属实,我已卸任,不是韩东村委会主任了,故我不同意承担给付责任。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两原告与被告韩东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由两原告向被告韩东村委会缴纳落户及宅基款36000元,该村为两原告办理落户并划分三间宅基地。2007年8月4日,两原告交款后被告韩东村委会向两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此后,两原告入户等问题未得解决,两原告遂在户县五竹镇侯家庙村落户。两原告便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36000元,被告韩东村委会于2010年9月1日退还了1000元,尚欠35000元未退还。2015年3月12日,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入户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两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刘明涛的起诉。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证明、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韩东村委会承认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对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准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户县五竹镇韩东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文远、王文宇入户款3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0元,由被告户县五竹镇韩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