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黄群芳与李谦玉、卢积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群芳,李谦玉,卢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黄群芳被执行人李谦玉被执行人卢积秀本院在执行黄群芳申请执行李谦玉、卢积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班利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