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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长乐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玉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3日晚1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居住的长乐市航城街道湾下楼莲蓬新村一民房一楼的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前来购毒的蔡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又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蔡某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其从中获利50元。2、2015年1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地点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先后容留张某、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与张某、周某先后被查获,从被告人李某甲住处及其身上查扣4小包甲基苯丙胺计2.43克,吸毒工具2个、电子秤1部,贩毒使用的苹果4手机1���。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蔡某、张某、周某、李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尿液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照片,毒品缴交收据,电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故意贩卖甲基苯丙胺计3.43克,又先后两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3日晚1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居住的长乐市航城街道湾下楼莲蓬新村一民房一楼的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前来购毒的蔡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又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蔡某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2、2015年1月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地点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先后容留张某、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与张某、周某先后被查获,从被告人李某甲住处及其身上查扣4小包甲基苯丙胺计2.43克,吸毒工具2个、电子秤1部,贩毒使用的苹果4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人蔡某、张某、周某、李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尿液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照片,毒品缴交收据,电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侦讯阶段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故意贩卖甲基苯丙胺计3.4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两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三、暂扣于长乐市公安局的吸毒工具2个、电子秤1部、贩毒使用的苹果4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峰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依琴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