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金寨县晟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寨县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67号原告:金寨县晟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法定代表人:林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大志,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寨县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法定代理人:肖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志刚,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嘉权,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金寨县晟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瑜公司)与金寨县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董盼盼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晟瑜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大志、通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钟志刚、陈嘉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晟瑜公司诉称:其与通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通达公司以120万元购买其所有的破碎石子生产线及其他一切相关的配套设施并进行改造,工程完工后,原有及改造后的生产线及设备归通达公司所有,通达公司先支付70万元,余款50万元待生产线改造完成并生产正常后一次性付清。2014年4月初生产线完成改造并正常生产,通达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50万元。现要求被告支付购买破碎机设备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返还其代为垫付的工人工资款19.88万元。晟瑜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注册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3.采砂许可证,证明原告经营采砂经过批准的事实;4.合作协议,证明被告购买原告破碎机生产线及付款时间。5.南溪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支付工资明细、收钱人收条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为被告代为垫付农民工(工作人员)工资198880元的事实,该款项本不该由原告支付。通达公司辩称:其已经依法履行合同约定,违约的原因是由晟瑜公司所致,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晟瑜公司为其垫付工资款19.88万元未有异议。通达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维修清单,证明破碎机改造的部分维修费用合计382678元,且设备过于陈旧,不能正常生产的事实。2.《合作协议书》,主要证明原告违约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合作协议是原告违约;原告对维修清单认为从2014年5月开始,被告已经从原告处支90万元。被告2014年5月份已经正常生产。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原告的1-5号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的1-2号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明目的与本案事实相符的予以认定。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晟瑜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通达公司以120万元购买晟瑜公司所有的破碎石子生产线及其他一切相关的配套设施并进行改造,工程完工后,原有的及改造后的生产线及设备归通达公司所有,通达公司先支付70万元,余款50万元待生产线改造完成并生产正常后一次性付清。2014年5月生产线完成改造并正常生产,通达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50万元。晟瑜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代为垫付通达公司工人工资款19.88万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晟瑜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通达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在2015年5月前向晟瑜公司支付所欠设备款50万元,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晟瑜公司要求通达公司承担5.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晟瑜公司支付工人工资19.88万元是代为履行的行为,通达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金寨县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清金寨县晟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5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5万元。二、金寨县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金寨县晟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垫付的工人工资19.88万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8920元,由金寨县通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盼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