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南京友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友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214-2号原告南京友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311号05幢1011室。法定代表人鹿立云,董事长。被告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板桥街道办事处烧香河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友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友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友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汶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