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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鼎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曾拥军与被执行人李建初、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鼎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李��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常鼎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暂无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立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