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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季秀兰与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秀兰,马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27-1号原告季秀兰,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马立,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季秀兰与被告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