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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姚胜利与张惠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胜利,张惠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姚胜利。被告张惠岐。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胜利诉被告张惠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姚胜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胜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金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