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云旋、杨云旋与被告郑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郑欢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旋,郑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732号原告杨云旋,女,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郑欢欢,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现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杨云旋与被告郑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旋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永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