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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会民与被执行人姚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彭会民,男。被执行人姚小龙,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彭会民与被执行人姚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中民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姚小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会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小龙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就外出躲避,至今未归,致使赔偿款无法落实。申请人彭会民因本起事故致伤势严重,造成伤残,并支付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对本案进行司法救助5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彭会民基���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中民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