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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慧敏与徐慧敏、季克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慧敏,季克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周杰。被告:徐慧敏。被告:季克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慧敏、季克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