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金莲与吕延清、戴青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莲,吕延清,戴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莲。被执行人吕延清。被执行人戴青云。申请执行人王金莲与被执行人吕延清、戴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金莲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金莲申请执行标的7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调查,被执行人吕延清、戴青云无金融机构存款信息,原房屋已被另执行案件所拍卖,且该拍卖款项已分配完毕。被执行人吕延清、戴青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3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金莲下达《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本院《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延清、戴青云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王金莲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延清、戴青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金莲未能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延清、戴青云财产线索或证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延清、戴青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亨,申请执行人王金莲又未能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延清、戴青云财产线或证据。合议庭决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