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住淮阳县朱集乡大张营村。被告施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淮阳县朱集乡大张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潘恒修代审判员 彭东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