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住淮阳县朱集乡大张营村。被告施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淮阳县朱集乡大张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潘恒修代审判员  彭东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