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富梓博与被告宋宏伟、郑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梓博,宋宏伟,郑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36号原告:富梓博,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尚品铭城小区。被告:宋宏伟,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南世纪园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被告:郑勇,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文化路4-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梓博与被告宋宏伟、郑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梓博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