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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国彦与宽甸满族自治县园林古建筑工程处、关兴田、衣文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彦,宽甸满族自治县园林古建筑工程处,关兴田,衣文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张国彦。委托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园林古建筑工程处。住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步行街西侧。法定代表人祝志军,系该处负责人被告关兴田。被告衣文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彦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园林古建筑工程处、关兴田、衣文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