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国彦与宽甸满族自治县园林古建筑工程处、关兴田、衣文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彦,宽甸满族自治县园林古建筑工程处,关兴田,衣文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张国彦。委托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园林古建筑工程处。住所: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步行街西侧。法定代表人祝志军,系该处负责人被告关兴田。被告衣文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彦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园林古建筑工程处、关兴田、衣文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