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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涛利与张强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涛利,张强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利,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强,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涛利因与被上诉人张强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涛利、被上诉人张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涛利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涛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涛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涛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