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涛利与张强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涛利,张强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利,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强,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涛利因与被上诉人张强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涛利、被上诉人张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涛利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涛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涛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涛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