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审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哲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王哲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群策。委托代理人何国平、李振锋。被执行人王哲孟。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4)93号拆除王哲孟非法占用的面积为129.8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4日处罚审批,于2014年11月21日已作出永土资罚(2014)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11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一、责令王哲孟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占地面积为129.8平方米;二、限王哲孟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在2014年11月24日处罚审批前,已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永土资罚(2014)9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4)93号行政处罚决定。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林玉喜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