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青岛东裕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屏祥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裕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屏祥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3380号原告青岛东裕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同西路与柳州路交汇点西55米处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国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贤娟、周崇斌,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屏祥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仁兆镇店西村。法定代表人孙正波,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湃,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裕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屏祥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达成谅解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东裕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邮寄费60元,共计548元,由原告青岛东裕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学亮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