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龙、柴振鹏非法侵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柴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龙,男,现住公主岭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18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病于2012年1月20日被暂予监外执行。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零二十八天(被告人赵龙在开庭后逃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向公主岭市公安局送达了赵龙的逮捕证。因被告人赵龙在逃,该判决未执行)。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4年8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被告人柴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4年10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龙、柴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春、代理检察员吴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龙、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魏某某与李某有债务纠纷,魏某某遂通过高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王甲等人为其要账。2013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赵龙、柴某某伙同魏某某、王甲、刘某某、张某某、朴某、孙某(六人均已判刑)等人来到李某家,魏某某与李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赵龙、柴某某、刘某某、王甲、张某某、朴某、孙某等人持军刺、刀、扎枪冲入李某家,将李某砍伤。经鉴定,李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龙、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一)被告人赵龙、柴某某的供述。(二)同案刘某某、王甲等人的供述。(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四)证人魏某某、战甲、白某某等人证言。(五)公主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意见书。(六)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归案情况,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龙、柴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龙、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打仗时没有进屋,也没有拿刀。经审理查明:因魏某某与李某有债务纠纷,魏某某遂通过高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王甲等人为其要账。2013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赵龙、柴某某伙同魏某某、王甲、刘某某、张某某、朴某、孙某(六人均已判刑)等人来到李某家,魏某某与李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赵龙、柴某某、刘某某、王甲、张某某、朴某、孙某等人持军刺、刀、扎枪冲入李某家,将李某砍伤。经鉴定,李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龙、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李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被鉴定人赵龙在2013年9月21日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为“无精神病”。(2)、被鉴定人在2013年9月21日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完全责任能力。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赵龙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18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零二十八天(被告人赵龙在开庭后逃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向公主岭市公安局送达了赵龙的逮捕证。因被告人赵龙在逃,该判决未执行);被告人柴某某无前科劣迹。4、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赵龙、柴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5、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明作案工具匕首、枪刺等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6、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我通过“闫某某”认识的魏某某,魏某某有300000元的工程款要不回来,我帮助找的马某某,马某某给找的一个脸上有疤的人,我们一起到范家屯一个砖厂,但没有找到李某,我就回家了。一直到9月20多号,魏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脸上有疤的人要账去了,李某说不欠钱,就打起来了,人都被拘留了,我就给马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事,之后就再也没联系了。7、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我和高某某是四平英城监狱的狱友,2013年7月份的一天,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公主岭呢,我开车拉着我妻子白某某在教育局门口和高某某见的面,他和一个老头一起来的,高某某说李某欠那个老头400000元工程款,给我帮助要,我说这事我管不了,他俩就走了。又隔了一段时间,高某某来公主岭了,让我安排他吃饭,我当时没在家,我给王甲打电话让他帮我安排高某某吃饭,我把高某某电话给王甲了,王甲联系的高某某,我再就不知道了,下午我回来,王甲给我打电话说,你哥们有个账,我给要,我说不行,王甲不让我管。王甲他们被抓后,王甲妻子王乙给我打电话说先看看被害人,别让往下追了,我就去杨大城子找的战乙,战乙帮我联系的李某,我和起某到医院看的李某,给他2000元,让他买点水果之类的,之后我就走了。后来王乙让我协调被害人李某,我就和起某、吉某某、赵某去玻璃城子找李某,李某和战甲跟我们一起在饭店吃的饭,之后到楼上,起某写的协议,李某和我们都在上面签的字,我们就回公主岭来了。8、证人战甲证言,证明签协议的那天李某给我打电话说,公主岭的马某某来了让我陪他去吃饭,我和李某去的饭店,吃饭时马某某说打李某的人是他小弟,让李某别往下追究了,吃完饭我们到楼上签的协议,之后我们就回家了。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我和李某是夫妻,李某被打后的一天,给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魏某某威胁他,其他的我没听清。10、证人姜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战甲和四个男的在我饭店吃饭,快吃完饭的时候他们一起上楼了,后来是李某买的单。11、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我和马某某离婚了,2013年7、8月份我没有和马某某到公主岭市教育局门口见过几个人。12、证人魏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秋天我给李某家干工程,李某还欠我300000元工程款一直不给我。2013年7月份我的司机闫某某给我介绍的高某某,高某某认识黑道上的人,高某某说我的钱能要回来,但是需要给他百分之三十的费用,我就同意了。过来几天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公主岭和替我要钱的人见面,我说李某在范家屯砖厂,我和要钱的人就到范家屯找李某,没找到,李某电话也不接,高某某就跟我订好了,让脸上有刀疤的男子跟我到玻璃城子李某家找李某要钱,我就同意了。2013年9月21日9点多钟,我和闫某某到李某家看见李某的车在家,我告诉闫某某要钱人的电话,闫某某就给脸上有刀疤的人打电话,之后我们在玻璃城子见面了,那个人就说到了李某家,让李某给我打欠条,其他的事不用我管。到了李某家我和闫某某、脸上有刀疤的人进屋的,其他人在另一台车里没下车,我管李某要钱,李某说钱都输了没有钱,闫某某和脸上有刀疤的人都出去了,过了一会脸上有刀疤的人领着5、6个男的进屋了,拿没拿啥我没看见,我听见有人喊“揍他”,我看见要打仗就赶紧拦着,这时不知道是谁把李某脑袋打出血了,我就赶紧找毛巾把李某脑袋包上,李某就报警了,这些人一看报警了就都跑了,我和李某就到派出所了。13、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案发当天魏某某领着几个人到我家管我要钱,我说我不欠魏某某钱,有一个叫刘某某的和其他六个人手里拿砍刀、扎枪、枪刺,进我家刘某某拿刀砍我头部一下,当时我脑袋就出血了,其他人都是用拳脚打的,魏某某一看出血了就害怕了开始拉仗,那七个人打我一会就都走了,把魏某某自己剩下了,魏某某用毛巾要给我包头,我没用,他就往出走,被我开车把他撵上了,把他拉派出所了。14、同案刘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9月21日10点多钟,赵龙给我打电话说,还是王甲和魏某某账的事,魏某某给王甲打电话了,说去取钱,我就同意去了,我开我的黑色本田车接的赵龙到“某某”门口,李某和某甲、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那,王甲开他的三菱车来了后我们就往玻璃城子镇走,我的车走到杨大城子附近坏了,王甲给魏某某打电话,魏某某和他的司机开车来接我们的,赵龙把我车里的砍刀、扎枪放到魏某某车里了,我们在杨大城子吃完饭,魏某某开车领着我们到玻璃城子李某家,魏某某和他的司机、王甲进的屋,我们在车里等着,等半天他们没出来,我就和赵龙进屋了,看见他们在屋里吵吵,我就说吵吵啥,李某说“吹牛吧,我都不让你们出玻璃城子”,我就生气了,我们就都出屋了,魏某某和李某在屋里,我们出来把后备箱的砍刀、扎枪拿出来,每人一个就进屋了,我和赵龙跟李某撕巴两下,不知道谁砍了李某头部一下,把他的头部砍出血了,我们就都出屋了,除了魏某某和他司机外,我们八个人就都上王甲的车跑了,在路上被警察堵住了,赵龙和另外三个男的跑了,我和李某、王甲、某甲被抓住了。15、同案王甲供述,证明我和赵龙通过姓高的认识魏某某的,知道李某欠魏某某钱的事,赵龙说能帮着把钱要回来,魏某某说不让我们白要钱,然后赵龙把这事告诉刘某某了,我和刘某某、赵龙跟魏某某去范家屯李某的砖厂,没找到人我们就回去了。案发当天魏某某打电话告诉赵龙和我,说找着李某了,我们就在“某某”门口见面,刘某某他们六个在那等我,我们开车往玻璃城子镇走,到了李某家,魏某某让我和他的司机进屋的,魏某某管李某要300000元欠款,李某说不欠那些,之后我和司机就出去了,不一会我们在外面的人接到电话说李某找人了,让我们大伙把家伙准备好,都往屋里跑,我跑在后面,等我到门口时已经有人往出走了,我进屋看见李某脑袋出血了,我们七个人都坐我车走了,走到派出所附近时就被警察抓住了。16、同案朴某供述,证明案发当天我看见赵龙了,问他干啥去,他说办事,我也跟他们去了,我们到杨大城子吃饭时,我听见他们说有人欠魏某某钱,之后我们到了玻璃城子一个村子,王甲他们进了一个人家,让我们在车里等着,不一会王甲回来了,刘某某又进屋了,过了一会刘某某出来叫我们都进屋,我坐在车里没动,他们都拿着刀、扎枪进屋了,不一会就都出来了,我们八个人都上王甲车走的,警车追上来,我和刘某某、王甲、李某被抓住了,其他人都跑了。17、同案张某某供述,证明案发当天我们到了玻璃城子镇李某家要账,王甲和接我们的人和司机先进去的,过来二、三十分钟王甲给赵某打电话让他和刘某某进屋,他们进屋不一会就都出来了,司机开车走了,有人说拿家伙进屋,我在后备箱里拿一把砍刀,赵龙、柴某某拿一把扎枪,朴某也拿一把刀,其他人拿啥了没注意,我们就往那家屋里走,我在后面了,赵龙、柴某某、某乙、某丙、刘某某、王甲、朴某都进屋里了,我看见人多就没往屋里进,过来三、四分钟里面的人说快走,屋里的人就往外跑,我也跟着跑,我们都挤到王甲的车里,王甲开车跑,不知道跑到哪了警察把我们车截住了,我下车就钻到苞米地里去了。18、同案李某供述,证明案发当天王甲给我打电话说在某某洗浴等我,去办事,我到那后看见王甲、刘某某、张某某、赵龙、朴某、某丁、某乙、某丙了,他们之前怎么商量的我不清楚,我去之后没说这事,后来知道是为魏某某办事。王甲、刘某某开两辆车拉我们到玻璃城子一个饭店吃饭,后来我们到了一个屯子,姓魏的和王甲、司机进一家院里去了,过了二十分钟姓魏的司机出来回到他车上开车走了,又过了一会,姓魏的出来叫我们进屋,我们就从车里每人拿了一件工具,我拿了一把砍刀在门外放风,其余的人拿着家伙就进屋了,过了二、三分钟他们就都出来了,我们坐车往桑树台方向跑,路上被警察截住了,张某某、赵龙、某丁、某乙、某丙下车跑了,我们四个被警察抓住了。19、同案孙某供述。证明我和赵龙等人在杨大城子吃饭时,听王甲和那个岁数大的人说,玻璃城子李某欠岁数大的人钱,我们是来帮助要账的,吃完饭后我们一起到了李某家,王甲和两个岁数大的人先进屋的,后来赵龙和刘某某也进去了,我们听见屋里吵吵,王甲他们就出来了,从后备箱里拿刀等工具,之后他们就往屋里走,我也拿了把刀跟着进屋了,我进屋时看见李某头上出血了,我们就都出来了,坐王甲的车走了,半道被警察截住了,我下车跑了。20、被告人赵龙供述。证明王甲找我,我就坐王甲的车跟着到一个人家,那帮人打了起来,我在看热闹。21、被告人柴某某供述。证明案发当天赵龙给我打电话让我跟着去给魏某某要钱,赵龙说能帮着把钱要回来,魏某某说不让我们白要钱,然后我和赵龙坐刘某某的车,到那家时我后进的屋,看见一个男的脑袋出血了,我就跑了出来的事实。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赵龙、柴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龙、柴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龙、柴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龙、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柴某某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零二十八天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零二十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二、被告人柴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