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科传与林上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科传,林上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921号原告:周科传。被告:林上实。原告周科传为与被告林上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科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上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周科传起诉称:2013年开始,原告多次为被告提供棉花。2013年12月3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棉花款466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2000元货款,剩余货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林上实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66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期间,原告以被告已支付2000元货款为由,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林上实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4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周科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人口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欠条,用于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林上实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上实曾向原告周科传购买棉花。2013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棉花款466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2000元货款,剩余货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周科传和被告林上实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林上实尚欠原告货款44600元未付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林上实支付货款并自起诉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减少诉讼请求,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林上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科传货款44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由林上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珏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