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田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涛,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玉 超人民陪审员 史 敬 良人民陪审员 刘 新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上官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