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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黄新春,泰州市姜堰区白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井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姚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