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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本燕与李兴明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燕,李兴明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378号原告赵本燕,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兴明,女,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本燕与被告李兴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本燕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本燕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本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本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赵本燕负担。审判员  刘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记员张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