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杭州鹏智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康伏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鹏智电气有限公司,浙江康伏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杭州鹏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新城广场商贸套间12f-1216室。法定代表人边策,总经理。被告浙江康伏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区块。法定代表人陈丽娇,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鹏智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康伏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鹏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鹏智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鹏智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孙 娅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