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郭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68359929-3。法定代表人贾雪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彦东,男。委托代理人周源,男。被告郭富,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晓新(被告郭富之子)。原告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彦东、被告郭富委托代理人郭晓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居住在平谷区平谷镇××村××街××号楼房,其私自在该楼房北侧的我公司的供暖管道处开通接口取暖,致使××村××街与我公司有供暖协议的平房住户供暖质量下降。为保障××村××街平房居民正常取暖,温暖过冬,我公司欲切断被告所开通的取暖接口,遭到被告阻挠。故起诉要求被告不得阻止我公司切断被告私自开通的取暖接口。被告辩称:××村××街××号房屋所有权人是我母亲梁××,原告起诉我主体不当。而且,与我们一排的住户原告不给开通取暖接口的只有两家,不合理。另外,我们取暖并未影响其他用户正常取暖。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村××街××号楼房居住。该宅院宅基地使用权系被告之母梁××申请并交纳耕地占用税取得。原告供暖曾发展平房住户,收取了部分××村××街业主取暖接口费,与交纳接口费的业主形成了供暖合同。2009年被告欲交纳接口费,原告未收取。此后,被告数次要求交纳接口费,原告以供暖容量饱和拒绝收取。为此,被告自××村××街××号楼房向北设立供暖管道并开通接口自原告的供暖管道取暖。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不得阻止其切断被告所开通的取暖接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照片,被告提供的宅基地批示、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供暖服务受容量限制,其以保障××村××街与其已形成供暖合同的平房居民正常取暖为由不为××村××街××号楼房提供供暖服务,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设置接口自原告的供暖管道取暖构成侵权,原告要求切断被告设置的取暖接口,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持答辩理由拒绝原告切断其设置的取暖接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切断被告郭富设置的取暖接口,被告郭富不得阻拦。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郭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