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官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茂化法官民初字第25号原告邱某甲。被告黄某,曾用名:黄某甲。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原告邱某甲与被告黄某于1997年底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便同居生活,先后于1998年9月25日生育长子邱某乙,2001年5月5日生育次子邱某丙,2003年10月9日生育女儿邱某丁,2005年7月1日原、被告才在化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致夫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互不忍让,为解决这痛苦的婚姻,原、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在化州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证字号:L4409822015000466),协议确定婚生孩子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由被告黄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邱某甲负担,2015年4月8日,原告邱某甲以被告黄某现无工作、身体不适等原因以及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为由,要求变更三个孩子(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的抚养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黄某同意变更其与原告邱某甲的婚生孩子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乙的抚养权。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由原告邱某甲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洪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