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董娜与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金启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娜,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金启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董娜。被告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卡伦湖宾馆。法定代表人张国利。被告金启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娜与被告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金启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娜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董娜负担。审判员 李松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