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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中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中华,范敬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280号申请执行人林中华。被执行人范敬发。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委托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继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