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中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中华,范敬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280号申请执行人林中华。被执行人范敬发。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委托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继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