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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合惠与门全兴、刘元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合惠,门全兴,刘元峰,李青娥,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33号原告陈合惠。被告门全兴。被告刘元峰。被告李青娥。被告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合惠诉被告门全兴、刘元峰、李青娥、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合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青娥价值1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青娥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或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担保人刘博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港晖巷4号1幢1-12号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肖帮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