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59年7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缪婧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5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驾驶闽J×××××号重型厢式货车从福安市赛岐镇镇区沿国道104线往福安市溪柄镇田坂村方向行驶,行经国道104线2139KM+900M路段时,超越同向前方由被害人薛某丙驾驶的自行车时与之刮碰,致使自行车侧翻倒地后被害人薛某丙被闽J×××××号重型厢式货车碾压,造成被害人薛某丙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薛某丙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66万元,取得谅解。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福安市司法局根据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林某进行社会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郑某、薛某甲��薛某乙、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林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横向安全间距,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福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