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