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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