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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美俪阿萨娜印度艺术培训学校与龚林、广州网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林,厦门市湖里区美俪阿萨娜印度艺术培训学校,广州网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林,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湖里区美俪阿萨娜印度艺术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林丽珍,校长。委托代理人尤秀明、蔡慧红,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网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磊。原审被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舒斌。上诉人龚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湖里区��俪阿萨娜印度艺术培训学校名誉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58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龚林主张:1、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按《民诉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按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可以将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本案侵权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很明显均可以确定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原审法院应当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厦门市湖里区美俪阿萨娜印度艺术培训学校以被侵权人身份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上诉人龚林等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其名誉权,案属侵权纠纷性质。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被上诉人厦门市湖里区美俪阿萨娜印度艺术培训学校的住所地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龚林主张本案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以及只有在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前提下方可将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上诉主张系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兰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