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来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刑二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1月2日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文盲,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0月7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8日经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九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费家竹林,先后攀爬进入被害人费某甲、费某乙正在装修的房子内,将线管中的铜线盗走。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铜线价值为4000元人民币。2、2014年7月3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王湖新村,先后攀爬进入被害人王某、王某某正在装修的房子内,将线管中的铜线盗走。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铜线价值为2820元人民币。3、2014年9月17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宋家垅,将村民费某丙挂在室外用于接电的铜线盗走。之后又以撬钢筋或撬锁手段先后进入被害人雷某甲、刘某某的家中,将线管中的铜线盗走,并盗走雷某甲家中王老吉饮料一箱。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为6646元人民币。4、2014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二组汤家铺,攀爬进入被害人周某正在装修的房子内,将线管中的铜线盗走。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铜线价值为3450元人民币。5、2014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王湖新村,先后攀爬进入被害人丁某某和柯某某正在装修的新房子内,将线管中的铜线盗走。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铜线价值为3765元人民币。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费某甲、费某乙、王某、王某某、雷某甲、费某丙、刘某某、魏某某、宋某某、雷某乙、丁某某、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费家竹林,先后攀爬进入被害人费某甲、费某乙正在装修的房子内,将线管中的铜线盗走。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铜线价值为4000元人民币。2、2014年7月3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王湖新村,先后攀爬进入被害人王某、王某某正在装修的房子内,将线管中的铜线盗走。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铜线价值为2820元人民币。3、2014年9月17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宋家垅,将村民费某丙挂在室外用于接电的铜线盗走。之后又以撬钢筋或撬锁手段先后进入被害人雷某甲、刘某某的家中,将线管中的铜线盗走,并盗走雷某甲家中王老吉饮料一箱。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财物价值为6646元人民币。4、2014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二组汤家铺,攀爬进入被害人周某正在装修的房子内,将线管中的铜线盗走。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铜线价值为3450元人民币。5、2014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九江县新塘乡四华村王湖新村,先后攀爬进入被害人丁某某和柯某某正在装修的新房子内,将线管中的铜线盗走。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铜线价值为3765元人民币。当晚,被告人陈某某作案后回程途中被群众发现,群众报警,九江县新塘派出所民警赶至与当地群众一起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月份,其从瑞昌河第二个桥过去,其在两栋房子里盗窃铜线,将两栋房子中的铜线全部盗走了,一共偷了70-80斤铜线。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从瑞昌河第一座桥过去到新塘乡,在右边的一个村庄偷了两栋房子的铜线,其中一栋房子的主人经常在河里打渔,其认识,这次偷了大概40多斤。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从瑞昌河第一座桥过去到一个有学校的地方转弯,走了大概一个半小时到了一个村庄,偷了三栋房子里面的铜线和一箱未拆封的王老吉,铜线有70多斤。2014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下着雨,其从安定胡那边的桥过去,来到一个村庄,山坡上有栋房子,其把该栋房子线管里的铜线抽出偷走,有40斤左右。2014年10月7日凌晨,其从瑞昌河第一座桥过去,来到一个村庄,偷了两栋房子里的铜线和一个未拆封的公牛牌插线板、一个黄的手柄螺丝刀、一个竹制扁担,铜线一共有112斤。偷来的铜线卖给了庐山区一个收破烂的。2、被害人费某甲的陈述:2014年年初的一天,其发现其位于新塘乡四华村费家竹林新盖的房子里装修的电线被盗,电线是铜质的,4平方的7卷、2.5平方的4卷。3、被害人费某乙的陈述:2014年年初的一天,其发现其位于新塘乡四华村费家竹林新盖的房子里装修的电线被盗,电线是铜质,2.5平方的6卷、4平方的2卷、1.5平方的4卷。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4年7月3日凌晨4点多,其抓龙虾回来后发现其和王某某家新盖的房子门是开的,王某某过来后,两人发现家里墙上线管里的线被人抽走了,其被盗铜线为2.5平方的6卷、4平方的3卷。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3日凌晨4点左右,王某打电话对其说其家的大门开了,其过去后发现王某和其位于四华村王湖老家新盖的房子线管里的线都被人偷走了,其被盗铜线为4平方的有500-600米。6、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9日,其女婿刘某某发现自家新建房屋墙内线管里的电线全部被偷了,被盗铜线为4平方的2卷、2.5平方的6卷、3.5平方的4卷。7、被害人雷某乙的陈述:其是雷某甲的哥哥。2014年9月18日,其发现其弟弟雷某甲位于新塘乡四华村10组房子线管里的铜线全部被偷,被盗铜线为4平方的3-4卷、2.5平方的13卷、1.5平方的8卷,另外还有一个电饭煲和一箱王老吉也被偷了。8、被害人费某丙的陈述:2014年9月份的一天,其发现,其位于新塘乡四华村十组新房子线管里的铜线被盗,被盗铜线为4平方的4卷。9、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4年9月30日早上,其位于新塘乡四华村二组汤家铺新房安装好的电线被人偷走,其购买电线时花了4290元人民币。10、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7日早上,其发现其位于新塘乡四华村十七组新房的电线被偷,被盗铜线为购买价格为1940元人民币。11、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2014年10月10日,其来到其位于新塘乡四华村王湖新村的新房子,发现房内安装的电线被盗,被盗铜线为4平方的2卷、2.5平方的6卷、1.5平方的4卷。1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事废品收购工作,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份共七次卖给其铜线。13、九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九江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螺丝刀2把、老虎钳1把、手电筒2把、剪刀1把以及盗窃的财物铜芯电线112斤、帽子一顶、螺丝刀一把、插线板1个;上述盗窃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14、费某丙、周某、丁某某提供被盗铜线购销凭证,证实了几名被害人被盗铜线的购销情况,其中被害人费某丙被盗铜线为4平方的4卷,被害人周某被盗铜线为4平方的6卷、2.5平方的6卷、1.5平方的6卷、1平方的8卷,被害人丁某某被盗铜线为4平方的3卷、2.5平方的6卷、1.5平方的5卷。15、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某对盗窃现场进行了辨认。16、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辨认出郑某某是多次收购其盗窃来的铜线的人;证人郑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某是多次向其出售铜线的人。17、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九价认字(2014)57、7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铜线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0681元。18、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系被抓获归案。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经法庭调查、质证、相互吻合,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06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照国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郝宏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