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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二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冯堂寿诉杨邦国、杨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83-1号原告冯堂寿,男,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田瀚文,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邦国,男,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杨爱明,男,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堂寿诉被告杨邦国、杨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堂寿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堂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爱明存放在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口支行的账号为92021290005179540011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裴义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