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彭某,女,生于1985年4月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外出务工人员。被告吴某,男,生于1983年11月1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