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魏铁柱与季运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铁柱,季运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汤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魏铁柱,男,汉族。被执行人季运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1999年1月21日作出的(1999)汤经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于1999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季运保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季运保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子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