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霍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403号原告霍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霍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