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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杨某某,地址:农安县。被告徐某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