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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武安与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铁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安,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铁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3024号原告刘武安,男。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铁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原告刘武安诉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铁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武安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铁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安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铁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叶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