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高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传治与被执行人董平、郑德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高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治被执行人:董平被执行人:郑德双申请执行人张传治与被执行人董平、郑德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威高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云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