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安某与路某甲、路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路某甲,路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安某。被告路某甲。被告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路某甲、路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长  赵长军审 判 员  庄晓阳人民陪审员  秦占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文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