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安某与路某甲、路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路某甲,路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安某。被告路某甲。被告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路某甲、路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 判 长 赵长军审 判 员 庄晓阳人民陪审员 秦占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文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