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红芳与被执行人闫春河、闫宝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209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芳,闫春河、闫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芳被执行人闫春河、闫宝荣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461号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庆文审判员 于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新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