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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红芳与被执行人闫春河、闫宝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209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芳,闫春河、闫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芳被执行人闫春河、闫宝荣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461号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庆文审判员  于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新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