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宏建涛与董彦龙、苏延丽、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宏建涛,董彦龙,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苏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92-1号申请人宏建涛,女,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董彦龙,男,蒙古族,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苏延丽(曾用名苏延立),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董彦龙,总经理。申请人宏建涛与被申请人董彦龙、苏延丽、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商品住宅楼。保全价值为250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红民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查封的12-3-17025号房产房号书写错误,故未能予以查封。2015年4月9日,申请人宏建涛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商品住宅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宏建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商品住宅楼。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东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