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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炳清与蔡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清,蔡午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一初字第97号原告王炳清,男。被告蔡午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清与被告蔡午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欠款已还清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王炳清负担。审判员 曹 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新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