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锐诉被告于淼、李富国、孙岩、李艳辉、何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于淼,李富国,孙岩,李艳辉,何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71-1号原告王锐,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董韦,系原告的侄子,男,农民。被告于淼,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万恒生物制剂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李富国,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孙岩,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李艳辉,男,39岁,汉族,职业不详。被告何世龙,男,33岁,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锐诉被告于淼、李富国、孙岩、李艳辉、何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李艳辉、何世龙,等找到后再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锐撤回对被告李艳辉、何世龙的起诉。审 判 长 季忠诚审 判 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贾宏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