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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锐诉被告于淼、李富国、孙岩、李艳辉、何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于淼,李富国,孙岩,李艳辉,何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71-1号原告王锐,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董韦,系原告的侄子,男,农民。被告于淼,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万恒生物制剂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李富国,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孙岩,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李艳辉,男,39岁,汉族,职业不详。被告何世龙,男,33岁,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锐诉被告于淼、李富国、孙岩、李艳辉、何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李艳辉、何世龙,等找到后再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锐撤回对被告李艳辉、何世龙的起诉。审 判 长  季忠诚审 判 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贾宏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