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绿嘉木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绿嘉木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293号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经济开发区王徐路19号。法定代表人:魏严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绿嘉木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傅连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绿嘉木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山东中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慧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