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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催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穆汉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海催字第76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东雅村。法定代表人:穆汉波。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票号3010005124091512、面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余姚市宇达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一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4年9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2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耐盾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陆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