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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八鱼乡阿寿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八鱼乡南庄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06)荔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案件申请标的为2012,2013,2014,2015年应给付的案件款2240元及诉讼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拒不自觉履行,本院对其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现权利人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12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雷乔亮 关注公众号“”